立法院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第23條修正草案,欠稅達50萬元以上者,追討欠稅期限延至106年
(中央社訊息2011/11/08 )
財政部表示,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3條係於96年3月21日修正公布,該條第5項規定:「本法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修正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案件,自修正之日起逾5年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故96年3月5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欠稅案件,至遲將於101年3月5日因不得再執行而逾徵收期間應予註銷稅款。茲因社會各界迭有反映上開條文規定形同對欠稅人之租稅大赦,相對於誠實納稅之納稅義務人而言,顯失公平,該部爰擬具稅捐稽徵法第23條修正草案,報經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
立法院今日(100年11月8日)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第23條修正草案,修正該條第5項規定,明定96年3月5日前已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欠稅案件,原則上自該日起逾5年(即至101年3月4日止)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但是類欠稅案件,有下列3種情形之一者,自96年3月5日起逾10年(至106年3月4日止)尚未執行終結,即不再執行:一、截至101年3月4日,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金額達新臺幣50萬元以上者。二、101年3月4日前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拘提或管收義務人確定者。三、101年3月4日前經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之1第1項規定對義務人核發禁止命令者。
財政部說明,本次稅捐稽徵法第23條之修正,係就96年3月5日前移送執行尚未結案且有上開3種情形之欠稅案件,延長其執行期限至106年3月4日止。該部進一步表示,欠稅清理向為各稅捐稽徵機關重點工作之一,多年來,該部已與法務部建立聯繫機制,各稅捐稽徵機關亦與法務部所屬行政執行處加強聯繫及合作,除積極查調納稅義務人可供執行財產送相關行政執行處運用外,對於顯有繳納能力而故意隱匿財產之欠稅人,亦積極追查其動向,將欠稅人相關資料及確實行蹤送行政執行處參考,並配合行政執行處拘提管收欠稅人。該部籲請欠繳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應儘速繳納滯欠稅款,以免遭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訊息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當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至一定金額,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得由司法單位或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出入境管理局,限制欠稅人出境;若為營利事業者,則限制其負責人出境。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負責人因欠稅被限制出境,對經常往來國際間交易的負責人,的確是很嚴重的問題,可能因此讓公司營運雪上加霜,誠屬不利,思索如何解除出境限制,方為當務之急。
有以下情形者,得以報請財政部或該管法院函請出入境管理局,解除出境限制:
- 已繳清限制出境時全部欠稅及罰鍰者。
- 經向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依法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保者。
- 經行政救濟及處罰程序終結,確定之欠稅及罰鍰合計金額未滿稅捐稽徵法所定之標準者。
- 依程序限制出境時之全部欠稅及罰鍰,已逾法定徵收期間者。
- 欠稅人就其所欠稅款,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者。

欠稅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超過征收法律法規規定或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納稅期限,未繳或少繳稅款的行為,依法規定應補繳並加計利息,倘若欠稅不繳,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九條應移送法院強制執行,此外尚可能被管收或限制出境,但這都是屬於行政刑罰的範圍。
逃漏稅又稱非法避稅,屬於犯罪行為,泛指使用不合法的手段企圖不支付有關的課稅。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騙手法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本罪屬於作為犯,所以犯罪行為人須以積極的作為行為,以達成犯罪目的才會構成。
所以未申報綜合所得稅,因其無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作為,應不構成逃漏稅捐罪,是為單純的欠稅行為。

行政執行法規定,義務人如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顯有逃匿之虞;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繳清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或其他必要之陳述。
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行政執行處除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住居外,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該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如有管收必要者,該處應聲請法院裁定管收。
如欠稅人有以下情形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限期履行,並限制其住居:
- 顯有履行義務的可能,故不履行且顯有逃匿之虞。
- 就應供強制執行的財產有隱匿或處份的情事者。
- 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者。
- 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陳述者。
-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

核定發單補稅案件絕大多數是納稅義務人申報重複扶養親屬,或是利息或股利所得漏報及一部份的非扣繳所得,如: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或抵押利息等未申報,經國稅局蒐集課稅資料後歸課所致。
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申報退稅改為補稅案件,納稅義務人如有收到補稅通知請逕早繳納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稅捐的處分如有不服,應依下列規定提出復查:
- 於繳款書送達後,應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 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受處分人如依法提出復查,稅捐稽徵機關應於接到申請書後二個月內為復查決定,如不服稅捐稽徵處之決定,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具備雙重國籍身分的欠稅人,是否會被限制出入境?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雙重國籍身分者因欠稅被限制出境,不論持有中華民國護照或他國護照均限制其出境。
限制出境如何提起救濟?
對限制出境不服,應循行政爭訟程序救濟,即行政訴訟或訴願,內政部出入境管理局僅受財政部之委託代為執行限制出境處分之執行機關,實務上有關限制出入境事件均以財政部為被告。
不服補稅通知,是否可以暫不補繳?
對補稅通知不服,可以先暫不補繳,並於繳納期限屆滿次一日起,三十天內置稅捐機關申請複查;若對複查結果不服,可向財政部提出訴願,但必須先繳清一半補稅金額。
高雄:07-3316633 台中:04-23195919 台北:02-25422008 晚上6點下班後請撥:0939-252-116



